国家生态环境部为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推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持续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技术复核,发现了一批问题企业。文中对这些典型案例进行了梳理,并就存在的主要问题——排放标准及限值错误进行重点分析。
某木炭厂属于“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属于“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无热解或者水解工艺的,且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排污单位属于简化管理,有热解或者水解工艺的排污单位属于重点管理。
通过查看排污许可证中生产线信息,发现排污单位实际涉及炭化工序,属于热解工艺,排污单位应属于重点管理,而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错误填写为“简化管理”,属于“管理类别错误”中的降级管理情形。
判定是否存在“管理类别错误问题”,应结合排污许可证中的生产设施、产品产能、工艺流程图、原辅材料用量等信息以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依据《名录》进行研判,重点判定是否存在排污许可降级管理情形。
某科技有限公司属于“环境卫生管理782”,主要生产单元涉及“副产品加工-畜禽油脂加工”,采用油渣压滤工艺,属于“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135”生产工艺,因此排污许可证应满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HJ 1106-2020)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一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 860.3—2018)的要求。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一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畜禽油脂加工废水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排污单位错误识别为“一般排放口”,属于因排放口类别识别错误导致的“遗漏主要排放口”问题。
判定是否存在“遗漏主要排放口问题”,应结合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备案材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及验收意见、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材料、平面布置图、监测点位示意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等资料,依据相应的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分析排污许可证中“产污环节”“排放去向”“排放口名称”等信息是否符合技术规范中主要排放口的条件,尤其要结合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图确定是否有其他适用的技术规范来共同判定排放口类型,必要时可开展现场检查。重点判定是否存在主要排放口错误识别为一般排放口情形。
排放标准及限值错误
某建材有限公司属于“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3031”,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应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及其修改单,排放限值应为150mg/m3,但排污许可证中二氧化硫未执行修改单中的浓度限值,错误填写了原标准限值300mg/m3,存在“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错误”问题。
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中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等进行判定,并按照《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17号)要求,判定标准的适用性和优先级,国标与地标的时效性,行标与综排的兼容或交叉原则以及排放标准中混合排放、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限值的关系等特殊规定是否存在问题,还应关注标准更新信息,包括标准修订及修改单情况,新标准实施时间,更新后的标准限值等。
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化学农药制造2631”,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 862-2017),应对废水主要排放口COD和氨氮许可排放量,但排污许可证中遗漏了COD和氨氮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存在“许可排放量错误”的问题。
判定是否存在“许可排放量错误问题”,应根据相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废水(废气)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并结合环评文件及批复,判定是否存在遗漏许可排放量控制因子或许可排放量填报错误的情形。
对于大气污染物,对主要排放口逐一核实是否遗漏许可量控制因子。需要关注个别行业的一般排放口(如钢铁、水泥等行业)、无组织排放源(如钢铁、石化等行业)许可量控制因子。
对于水污染物,通常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超标且列入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对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排放总磷、总氮的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还应审核是否遗漏总磷或总氮许可量控制因子。
排污许可证问题典型案例分析(二)
——排放标准及限值错误
涂料制造 2641”,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HJ 1116-2020),涂料制造排污单位有组织排放许可浓度的污染物项目包含颗粒物。结合企业的生产工艺,DA001 高速搅拌排放口污染因子有颗粒物产生,排污许可证未识别颗粒物因子,未许可颗粒物排放限值,属于遗漏污染因子导致排放限值缺失。
应明确排污单位依法应当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核实其中是否有该污染物作为许可排放因子的相关规定,对于有相关规定的,应结合原辅料、生产工艺、环评文件等综合判断是否会产生该污染物,并据此确定污染因子;对于无相关规定的,无需将该污染物识别为许可排放因子。
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其他建筑材料制造3039”,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HJ 1119—2020),其DA001排放口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排放限值。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苯并[a]芘的排放浓度限值应为0.3×10-3mg/m3,排放速率限值应为0.29×10-3kg/h。排污许可证中DA001排放口废气污染因子苯并[a]芘排放浓度限值错误填报为0.3mg/m3,排放速率限值错误填报为0.29kg/h,属于许可排放限值填报错误。
许可排放限值应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中的排放限值(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污染物去除效率等)要求进行填报。对于行业排放标准里面没有的污染因子,但排污单位确有排放且需要纳入管理范畴的,应根据综合排放标准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畴。
未使用正确的行业排放标准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10”,其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应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排污许可证执行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未使用行业排放标准,属于排放标准使用错误。
判断是否应使用行业排放标准时,应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7号)要求,关注标准的适用性和优先级、行标与综排的兼容问题: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均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某药业有限公司属于“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1495”,应执行排污单位所在地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标准中更严格的排放限值。排污许可证规定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20(无量纲)的排放限值,未使用地方排放标准,属于排放标准使用错误。
判断是否应使用地方排放标准时,应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 17 号)要求,关注标准的适用性以及国标与地标的优先级: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使用,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某加油站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间为 2020年 6 月。加油站排放标准已于 2021 年更新为《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并规定现有企业自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新标准。排污许可证规定无组织排放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07),未使用更新后的加油站行业标准,属于排放标准使用错误。
在填报排放标准时,应通过生态环境部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关注国家和地方是否有新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也要关注新标准针对新老企业的不同实施时间以及更新后的限值等内容,确保填报的排放标准及相应限值是最新的。
某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属于“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行业 3061”。排污许可证应执行排污单位所在某省工业炉窑地方排放标准中颗粒物 50mg/Nm3、二氧化硫 400mg/Nm3、氮氧化物 400mg/Nm3的排放浓度限值,但是执行了某省《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中颗粒物30mg/Nm3、二氧化硫 200mg/Nm3、氮氧化物 300mg/Nm3 的排放浓度限值,使用了国家或地方通知、规范等文件作为排放标准,属于排放标准使用错误。
在当前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管控要求下,排污许可证中许可排放浓度的依据应为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或地方通知、规范等文件不能作为确定许可排放浓度的依据。
原文转载:微信公众号-中国排污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