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取得了重要成就。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是落实党中央关于海洋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
2023年1月起施行,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生态环境统计支撑生态环境工作重要作用。
2023年9月1日起施行,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共7章,包括总则、生态安全布局、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防控、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试行)》于2023年6月实行2023年6月实行,2022—2024年在长江流域17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水生态考核试点并确定考核基数,2025年开展第一次考核。试点期间,根据每年的水生态监测数据,开展评价考核试算,并结合实际评估效果修改完善评分细则。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新标准的发布实施,对推进我国玻璃工业污染防治和技术进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7-2022)本标准规定了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矿物棉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本标准规定了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石灰、电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2023年10月19日发布,《管理办法》是保障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序运行的基础性制度,从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登记、减排量核查与登记、减排量交易、审定与核查机构管理等环节,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基本管理要求,明确了各市场参与主体权利和责任。
对进一步控制甲烷排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与甲烷排放控制协同,将甲烷排放控制在科学、合理、有序的范围内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2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对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优化审批服务、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对污水的管理管控起到积极作用。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
新标准的发布实施,对推进我国玻璃工业污染防治和技术进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本次修订细化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分类,完善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要求等,对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起到积极作用。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
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出台《规范》和修改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加强相关单位的环境风险防范意识,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3年11月实施。深化规范化评估工作,强化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管理,持续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持续推进“十四五”期间声环境质量改善,到2025年,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持续推进“十四五”期间声环境质量改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